台州铭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台州铭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三门通达渔庄渔家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288号
原告:台州铭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三门海游街道光明路34-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门通达渔庄渔家乐有限公司,住三门县健跳镇永丰村。
原告台州铭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通达渔庄渔家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铭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三门通达渔庄渔家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台州铭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门通达渔庄渔家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台州铭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