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民初3370号
原告:葫芦岛红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葫芦岛市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葫芦岛红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市龙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葫芦岛红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葫芦岛红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2.00元,减半收取2,26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