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执保20号
申请人:葫芦岛红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127-11号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于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3)辽14民终282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11月15日,冻结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403××××6519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
上述执行措施已经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辽14民终2828号民事裁定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