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8497号
申请执行人:周伦森,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社迳乡当迳村周屋洞组。
被执行人: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夏东涌口村平六路以东工业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4617562K。
法定代表人:詹臻镔。
申请执行人周伦森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5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4172元及该款从2017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500元为限)予申请执行人周伦森,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95.9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亦不在其工商登记地经营。由于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令其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举证。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钟星亮
执行员  许晓纯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