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与某某、某某、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10517号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0H。
负责人:张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嘉燕,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庄俊荣,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之1,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康怡丽苑怡林居3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5************338。
被告:詹素琼,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康怡丽苑怡林居3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5************92X。
被告: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东涌口村平六路以东工业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2K。
法定代表人:詹某1。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支行诉被告庄俊荣、詹素琼、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庄俊荣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99934.99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9.5789%,即按照月利率6.3167‰计收,罚息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收,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在借款到期之日前按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至2020年4月9日的利息为24540.38元,罚息为1750.73元,复利为213.16元,本息合计1126439.26元);2.判令被告庄俊荣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收,暂计至2020年4月9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61046.59元);3.判令被告詹素琼、荣匠公司对被告庄俊荣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詹素琼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康怡丽苑怡林居303房(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47987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个人借款合同》及《还款计划书》
201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庄俊荣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平洲小企)农商个借字2017第0076号】,约定:原告向被告庄俊荣发放贷款125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每笔借款放款日和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对应档次的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45%作为第一期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遇基准利率调整的,从调整的次季首日起,以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约定的浮动比例进行调整,作为下一期的借款利率;分期还款,按借款借据或原告认可的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的,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按执行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庄俊荣违反合同项下义务的,原告有权根据涉及的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被告庄俊荣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通日,原告与被告庄俊荣签订《还款计划书》,约定贷款分2期归还:2018年6月21日归还5万元,2019年6月26日归还120万元。
二、担保情况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詹素琼、荣匠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平洲小企)农商高保字2017第0081号】,约定:被告詹素琼、荣匠公司为被告庄俊荣自2017年6月27日至2023年6月27日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与原告办理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217.224万元;保证期间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及执行费)、因被告庄俊荣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二)《最高额抵押合同》
201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詹素琼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平洲小企)农商高抵字2017第0088号】,约定:被告詹素琼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康怡丽苑怡林居303房的房产,为被告庄俊荣自2017年6月27日至2023年6月27日期间(债权确定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217.224万元。2017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詹素琼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100687号】。
三、放款情况
2017年6月27日,原告向被告庄俊荣发放贷款125万元整。
四、《借款展期协议》及《还款计划》
2019年6月25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平洲小企)农商展字2019第3001号】,约定:将《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展期至2020年5月26日;展期期间,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9.5789%,即月利率6.3167‰;展期借款按《还款计划书》所载还款计划偿还,抵押人与保证人承诺并同意继续为展期借款提供担保。
同日,原告与被告庄俊荣签订《还款计划书》,约定贷款分4期归还:2018年6月21日归还5万元,2019年8月21日归还5万元,2019年10月21日归还5万元,2019年12月21日归还5万元,2020年5月26日归还105万元。
五、三被告违约
自2019年12月21日开始,被告庄俊荣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詹素琼、荣匠公司未承担担保责任,构成严重违约。
暂计至2020年4月9日,被告庄俊荣尚拖欠借款本金1099934.99元,利息24540.38元,罚息1750.73元,复利213.16元,违约金61046.59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三被告未作答辩。
诉讼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
本院结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原告诉状所述事实。并查明,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13.4条约定,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也不论其他担保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
本案贷款展期后,还款期限于2020年5月26日届满。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欠款数额明细表显示,截止至2020年5月26日,本案贷款尚欠本金1099934.99元、利息36592.67元、罚息2491.98元、复利495.06元、违约金86895.06元。
诉讼中,本院按原、被告约定的司法送达地址,向两被告邮寄送达了本案应诉材料,但邮件均于2020年5月25日被退回,本院依当事人约定视为送达。
本院认为,案涉《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均系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叶伟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叶伟已多期逾期还款,且贷款于2020年5月26日到期,被告叶伟仍未依约偿还所有贷款本息,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叶伟立即偿还案涉贷款的全部本金并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计至2020年5月26日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合法合约,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贷款在合同期内的执行年利率7.58004%,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按该执行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1.37006%继续计收尚欠本金的罚息和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
因逾期利息实际上作为对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本金所应给予贷款人的违约金,已具补偿性质,若再另计违约金,则实质给予贷款人双倍损失补偿或是对违约的借款人施以双重处罚,既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借款人亦不公平,故对原告的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陈伊丽以其名下房产为本案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房产所担保的本案债权亦未超过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故原告有权就本案债权对该抵押房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陈伊丽、荣匠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及担保债权范围内,被告陈伊丽、荣匠公司依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本案债务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但保证合同约定,无论原告对本案债权是否拥有抵押担保,原告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既可主张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99934.99元及相应利息36592.67元、罚息2491.98元、复利495.06元(前述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0年5月26日,自2020年5月27日起,分别以所欠贷款本金1099934.99元、利息36592.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37006%计算罚息和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平洲支行;
二、被告陈伊丽、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伟追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平洲支行对被告陈伊丽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康怡丽苑怡林居303房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100687号,相关证号:0200479876】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平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43.6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43.69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连带负担。经原告同意,三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英青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