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0510号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无线电元件九厂)[2-1]28号楼三层A3-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1R4W38。
法定代表人:徐双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敏,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东涌口村平六路以东工业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2K。
法定代表人:詹某1。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月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昀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