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0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夏东涌口村平六路以东工业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4617562K

法定代表人:詹臻镔。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55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33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334.5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并实地调查,发现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佛山市xx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向佛山市xx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鉴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将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同日对其法定代表人詹臻镔及主要负责人庄俊荣限制高消费。2019年11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定其三日内向本院举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举证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无法向本院举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紫君

执行员  陈 波

执行员  陈荣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