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31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夏东涌口村平六路以东工业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4617562K。

法定代表人:詹臻镔。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5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与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12月12日,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欠***承揽款19000元,双方同意由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前向***支付10000元以了结此案。上述款项支付至***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南海平洲支行62×××73的账户内。二、若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义务,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就本案的权利、义务终结,互不追究责任;若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期足额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义务,则***有权以19000元承揽款为本金就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款项余额(已支付款项予以扣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已预交),由***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及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措施情况:

1、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尾号为9136的交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款项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或解冻;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继续查封或冻结的,须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宗执行案件,另案对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址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工商注册地址经营。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辉

执行员 陈 波

执行员 袁 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