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23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夏东涌口村平六路以东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4617562K。
法定代表人:詹臻镔。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9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荣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680元予申请执行人**,诉讼费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邮件均被退回,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平洲支行尾数为00706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从2020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实际冻结金额0元。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未到庭,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在另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被执行人现已不在工商注册地经营。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钟星亮
执行员 许晓纯
执行员 黄浩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