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鹏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与洛阳高鹏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81民初855号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住所地:偃师市。
负责人:***,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鑫鑫,男,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高鹏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诉被告洛阳高鹏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4月28日,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计990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支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