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鹏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宝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洛阳高鹏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宝民劳初字第13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先刚,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高鹏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庞胜利,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宝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洛阳高鹏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负担。
审判长叶鹏
审判员马海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