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鹏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洛阳生产力促进中心诉被告洛阳高鹏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洛阳生产力促进中心诉被告洛阳高鹏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1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81民初701号
原告:洛阳生产力促进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河南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高鹏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生产力促进中心诉被告洛阳高鹏太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生产力促进中心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生产力促进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生产力促进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洛阳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