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豪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长乐镇长岳北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黄春洲,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鹏辉不锈钢商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海新装饰材料市场二区B座第9号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出生,汉族,广东省阳东县人,住广东省阳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豪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鹏辉不锈钢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豪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因本案被执行人在湛江市人民法院正在执行,名下财产已被他案查封冻结,且无剩余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681执6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凤鸣
审 判 员 贺志平
人民陪审员 林 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