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

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04民初154号之二
原告中水电融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培华现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该地区现为全国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丰培华跨省出行受到相应的限制,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吴 琼 人民陪审员 张海悦
书 记 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