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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21执705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铂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7803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09818.93元,扣除本案诉讼费18580元、执行费12180元,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铂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受偿了979058.93元(含工程逾期违约金978032元、迟延履行利息1026.93元)。
至此,本院(2021)浙0421民初3320号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2)浙0421执7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铂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