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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21执132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892935.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98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支付了全部执行款952810.2元,执行费11329元已收取,案件执行完毕。
至此,本院(2020)浙0421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