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

**金豪铝合金门窗店、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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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421执1112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金豪铝合金门窗店与被执行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金豪铝合金门窗店工程款661653.79元、逾期付款利息(以661653.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中,被执行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了723000元的付款义务,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9017元和(2021)浙0421民初2460号案件诉讼费14948元。申请执行人**金豪铝合金门窗店确认本案债务清偿完毕。
至此,本院(2021)浙0421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或第(4)】的规定,(2022)浙0421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金豪铝合金门窗店与被执行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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