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坤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2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叶新路88号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60998614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俞恬(实习),浙江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坤,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沈熙莉,女,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坤、***、沈熙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11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坤、***、沈熙莉、***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2270837.7元、利息损失111819.2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7日)、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16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坤、***、沈熙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坤、***、沈熙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坤、***、沈熙莉、***的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及人员下落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坤、***、沈熙莉、***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2023年1月10日,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坤、***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受偿20000元。截至2023年1月18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20000元,本院收取诉讼费28164元、执行费2750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坤、***、沈熙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作出了对被执行人**坤、***、沈熙莉、***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坤、***、沈熙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坤、***、沈熙莉、***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22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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