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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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81执1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干窑镇叶新路88号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60998614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9791197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81民初6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3500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13元、执行费34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截至2023年4月2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81执13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