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民初408号
原告:上海循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诉讼代表人:周人杰,上海循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豪,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杜娅娟,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刘琴,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
被告:高栋正,男,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程为奇,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光彩(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循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飞。
原告上海循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娅娟、刘琴、高栋正、程为奇、光彩(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循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循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循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循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韵华
审 判 员 刘建雷
审 判 员 孙红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新建
书 记 员 刘新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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