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3执4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3诉前调确19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87296元及利息(以实际尚欠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的土地,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并已向首先查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投资额为480万元、占投资比例80%的股份,在浙江广丰建设集团东阳市****服务有限公司享有投资额为400万元、占投资比例80%的股份,浙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广丰建设集团东阳市****服务有限公司均已不在正常经营,上述二公司的股权无处置价值,本院均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车辆、保险、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均为零。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截至2023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687296元及利息,执行费9273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在本院已有被执行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3执4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吴玻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金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