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恢10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8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36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由***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9日,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80万元,余款订立还款计划,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2022年7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如不按期则按原判决书执行。***个人对上述还款计划自愿加入债务、代履行。后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偿还20万元,2022年7月29日偿还1000元,余款未能按期履行。2022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2016)苏0682民初897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于2022年9月7日裁定追加***为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执221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由法官助理**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99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0元,执行费46282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分别于2022年10月21日、12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4处,冻结被执行人***账户16处,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81963.66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 2.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因未能实际扣押等原因,暂无法处置。 3.发函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实地调查,代为向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基层组织或周边现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去向、公司经营及收入、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现已执行到位81963.66元,剩余标的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线上线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汽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等原因,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8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