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5民初3019号
原告:成都红海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盛南街12号3栋2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市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镇子红专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成都红海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红海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红海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10元,由原告成都红海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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