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柳城盛迦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22民初576号
原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东滨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20122416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柳城盛迦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城东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MA5KEANP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柳城盛迦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计2415元,由原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