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9民初1686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小江镇东滨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20122416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第三人:广西保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百旺路金旅国际投资大厦1栋2**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8023226H。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保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4.8元,减半收取计484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