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9民初1686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小江镇东滨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20122416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第三人:广西保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百旺路金旅国际投资大厦1栋2**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8023226H。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保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4.8元,减半收取计484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