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02民初3117号
原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158号北园公寓星月座13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699899266P。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防城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052714355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东滨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201224166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防城港有限公司、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