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722民初2754号
原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158号北园公寓星月座13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699899266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东滨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20122416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港市恒大华南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迎宾大道与布山大道交汇处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KF0583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诉被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港市恒大华南茂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