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福旺镇龙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722民初1980号
原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东滨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20122416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福旺镇龙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龙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50722ME2568231C。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福旺镇龙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1467元(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