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汤头街道办事处与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1312民初3925号
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汤头街道办事处与被告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仅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的条件不足以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汤头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华芳
书记员  姚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