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武河商砼有限公司与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5)临罗商初字第1954号
原告临沂武河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河公司)与被告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雷、被告天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原告武河公司与被告天泰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混凝土供需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货单及刘冠华之父刘金祥的陈述,应能认定原、被告已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原告依约履行了混凝土供应义务,被告未依约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C15的混凝土单价为230元/立方米、标号为C25的混凝土单价为250元/立方米、标号为C30的混凝土单价为260元/立方米,原告所主张的混凝土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按照上述价格计算,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价款共计445115元。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价款90000元,系原告对自身不利事实的承认,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355115元,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对违约责任进行书面约定,但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25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2日,被告天泰公司作为承包人、案外人临沂第六实验小学作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临沂第六实验小学将临沂河北小学教学楼及餐厅工程发包给天泰公司施工,刘冠华作为天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尾部签字确认并加盖天泰公司合同专用章。后刘冠华经与武河公司协商,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由武河公司向朱张桥小学施工工地供应混凝土。原告将混凝土送至施工工地后,由工地负责收料的工作人员刘金祥(刘冠华之父)在原告制作的发货单上签字确认,署名“刘冠华”。经查,原告共向该工地供应标号为C15的混凝土78立方米(施工方式均为泵送)、标号为C25的混凝土51立方米(其中塔吊6立方米、泵送45立方米)、标号为C30的混凝土1457.5立方米(其中塔吊176.5立方米、泵送1281立方米)。原告主张上述混凝土价款共计445115元,被告仅支付90000元,余款35511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标号为C15的混凝土单价为230元/立方米、标号为C25的混凝土单价为250元/立方米、标号为C30的混凝土单价为260元/立方米,50立方米以内泵送费为1500元,超出50立方米的部分,泵送费按25元/立方米计算。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混凝土价格予以否认,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山东金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混凝土市场价格进行评估,2017年10月9日,山东金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鲁金价评字(2017)C034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标号为C15的混凝土单价为235元/立方米、标号为C25的混凝土单价为260元/立方米、标号为C30的混凝土单价为270元/立方米,50立方米以内泵送费为1500元,超出50立方米的部分,泵送费按25元/立方米计算。原、被告对评估结论均无异议,原告主张因原、被告建立混凝土买卖业务系经人介绍,原告出售给被告的混凝土单价略低于市场价格,原告主张按照原告自认的单价计算混凝土价款。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对刘冠华之父刘金祥做调查笔录一份,刘金祥承认发货单中“刘冠华”处签字为其本人所签,同时承认原告供应的混凝土均用于朱张桥小学工地的建设工程。 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所认定。均记录、收集在卷。
一、被告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武河商砼有限公司货款355115元及利息(以355115元为基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1月25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临沂武河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6元、保全费2370元,共计8996元,由被告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泽浩 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 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
书 记 员  陈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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