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11财保571号之二
申请人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红日肥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红日肥料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红日肥料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现查封期限将要到期,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红日肥料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2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举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