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华德利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华德利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8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临兰执字第44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北段。
被执行人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华德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俊涛,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华德利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华德利木业有限公司、***、张俊涛银行存款4000000元。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进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