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7644号
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XX堡XX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本院已减半收取为6670元,由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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