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咸阳恒泽丰健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咸阳恒泽丰健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恒泽丰健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07日作出的(2021)陕042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咸阳恒泽丰健康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1、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咸阳恒泽丰健康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咸阳恒泽丰健康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仅有零星余额,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 3、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查控的方式,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4、因本案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5、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咸阳恒泽丰健康实业有限公司除上述财产外,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422执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枫 审判员 邵 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