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8660号
原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仪凤西街105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苏州市萧县***,男,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苏州市萧县*****行政村祁场自然村163号。
被告一:西安坊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侧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路与团结南路十字隆基大厦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街XX号太乙路建东街东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XX号沣东新城斗门街道镐京村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坊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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