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404民初775号 原告:A公司。 被告:B公司。 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某合同》;2、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1313884.68元;3、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313884.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4、确认A公司对B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1313884.68元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合同》,约定由A公司作为承包方对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乐园相关部分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开展施工作业,实际履行义务,目前案涉工程已经全部完工。A公司已将相关结算申请资料交付给B公司,但B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一直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A公司垫付大量资金。截止起诉之日,B公司仍欠付A公司工程款1313884.68元,故A公司诉至本院。 被告B公司辩称:1、不同意解除案涉合同,B公司已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进度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且工程已经完工,解除合同无事实及合同依据,即便解除合同也不影响合同结算条款的效力。2、根据合同约定,因案涉工程的土方回填尚未完成,故剩余款项的支付条件仍未成就,A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无相应依据。3、案涉工程附属于主体工程,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2日,A公司(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某合同》一份,约定由A公司承建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D-02地块基坑工程,工程内容为: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条件及设计要求进行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D-02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排水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图设计,根据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及甲方审批的施工图组织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工作内容:1、提供满足规范要求的基坑支护及降排水施工图及相关的补充图纸;2、基坑施工的优化方案;3、基坑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4、经甲方审批的施工图中的所有施工内容;5、临时设施、施工便道、基坑降排水(含降排雨水)及基坑使用期的维护、**等。合同不含自发电包干总价为1178104.64元。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二、进度款:(一)设计部分费用: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工程施工设计图设计完成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查,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该单项工程设计包干总价的80%。(二)工程施工阶段费用:每月支付至乙方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工程量的80%。(三)其他项目费用:该项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该单项工程(施工段)该项目包干总价的80%。(四)每月支付至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工程量的80%……结算完成后并现场土方回填完成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造价的100%。若存在分段结算,分段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向承包方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该分段部分基坑土方回填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造价的100%。 2020年5月28日,A公司(乙方)、B公司(甲方)还签订《赶工奖支付框架协议》一份,约定若乙方承接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发包工程在2020年5月22日至2023年5月21日的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具体赶工奖金额以双方核对确认的金额为准……双方于每月5号前对上月赶工奖数量进行核对,每月15号前由相关关联公司支付乙方。如支付节点在6月或12月份,则自动顺延至下个月支付。本协议仅适用于《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D-02地块基坑支护工程合同》(恒旅陕工合字20【1.11-1】164)及其补充协议。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于2021年7月21日向B公司呈报结算申请。此后经双方核对签署了《工程结算书》一份,载明:“施工单位送审金额为1414827.8元;预算部初审无争议金额为1313884.68元(其中赶工奖金额117622.19元);争议金额0元”。 为支付上述工程款,B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A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289335.41元;票据号码:210479100303620200921727520175;汇票到期日:2021年9月21日;承兑人为B公司,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20年9月21日),该票据到期后A公司提示付款被B公司拒付。B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A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358025.38元;票据号码:210479100303620201211793023026;汇票到期日:2021年12月11日;承兑人为B公司,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20年12月11日);于2021年3月15日向A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据号码:210479100303620210315874723018;票面金额:367544.31元;汇票到期日:2022年3月15日;承兑人为B公司,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21年3月15日),前述两份票据的状态均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某合同》、《赶工奖支付框架协议》;《工程结算书》;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A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B公司在庭审中亦对《工程结算书》中确定的工程造价(1313884.68元)不持异议,但B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且在《工程结算书》形成后向A公司开具的三张商业承兑汇票(共计1014905.1元)到期后均未付款,即B公司明显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故A公司诉请解除案涉合同,并主张B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1313884.68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1313884.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的请求,具有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案涉工程仅为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D-02地块上建筑物的基础工程,与整个建设工程无法分割折价、拍卖,故A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应在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D-02地块上建筑物整体折价、拍卖中予以实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某合同》。 二、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1313884.68元。 三、被告B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313884.6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 四、原告A公司有权在1313884.68元的限额内对被告B公司的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D-02地块上建筑物整体折价、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上述第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7325.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25.5元,由被告B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晨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