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404民初777号 原告:陕西A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西安B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西安B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某合同》;2、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398316.45元;3、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398316.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4、确认A公司对B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398316.45元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合同》,约定由A公司作为承包方对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乐园相关部分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开展施工工作,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现因B公司自身经济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复工时间无法确定,致使A公司垫付大量资金,至今却无法获取相应工程价款。因此在B公司违约停工并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A公司有权主张B公司支付已完工程的全部工程价款398316.45元。 被告B公司辩称:1、不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恒昌公司已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进度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2、A公司施工了部分工程,尚有部分工程未施工,故不具备办理结算的条件。对于已施工部分,B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进度款,故A公司的诉请无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21年2月8日,A公司(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某合同》一份,约定由A公司承建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XXXX块3#多媒体情景互动过山车、34#儿童屋基坑支护工程。工程内容为: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条件及设计要求进行XXXX地块3#多媒体情景互动过山车、34#儿童屋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排水设计、施工工程施工图设计,根据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及甲方审批的施工图组织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工作内容:1、提供满足规范要求的基坑支护及降排水施工图及相关的补充图纸;2、基坑施工的优化方案;3、基坑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4、经甲方审批的施工图中的所有施工内容(其它专业单位承接内容除外);5、临时设施、施工便道、基坑降排水(含降排雨水)及基坑使用期的维护、**等。合同不含自发电包干总价为553791.22元。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二、进度款:(一)设计部分费用: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政府相关部分的审查,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该单项工程设计包干总价的80%。(二)工程施工阶段费用:每月支付至乙方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工程量金额的80%。(三)其他项目费用:该项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至该单项工程(施工段)该项目包干总价的80%。(四)暂定项目费用:每月支付至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工程量金额的80%。三、本工程(降排水台班费用除外)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向甲方提交相关工程材料申请结算。甲方在乙方提出结算申请后三个月内审核完成并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0%;其余10%的工程结算款待地下室结构完成后且地下室侧板外侧的土方回填完毕后30天内,甲方无息付清。降排水台班费用在地下室结构完成后且地下室侧板外侧的土方回填完成后,乙方可向甲方提交相关工程材料申请结算,甲方在乙方提出结算申请后三个月内审核完成并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100%。 合同签订后,A公司完成了部分施工内容,此后案涉工程因B公司原因停工至今。2021年6月15日,A公司将已完成工程量以《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的形式向B公司申报,其中载明:1、挂网喷浆施工,共计2545.01m2;2、翻边挂网喷浆施工,共计397.5m2;3、土钉施工,共计1512m;4、排(截)水沟施工,共计329.4m(监理工程师备注该项“未按图纸要求施工,建议扣除”),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部门经理均签署意见“同意上报”。A公司向B公司申报的工程进度款为398316.45元。B公司出具的《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XXXX地块219#(原3#)多媒体情景互动过山车、634#(原34#)梦幻屋基坑支护工程进度款计算书(第一次进度款)》中载明:A公司已施工部分的总价为363506.65元。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某合同》;《工程进度款申请表》;《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XXXX地块219#(原3#)多媒体情景互动过山车、634#(原34#)梦幻屋基坑支护工程进度款计算书(第一次进度款)》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A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根据B公司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向A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274191.59元,即B公司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且案涉工程因B公司的原因停工至今,A公司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A公司主张解除案涉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B公司庭审中所举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已施工部分的总价为363506.65元,A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故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363506.65元及相应利息(以363506.6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因案涉工程仅为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XXXX地块上建筑物的基础工程,与整个建设工程无法分割折价、拍卖,故A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应在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XXXX地块上建筑物整体折价、拍卖中予以实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陕西A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B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某合同》。 二、被告西安B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A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63506.65元。 三、被告西安B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A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63506.6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 四、原告陕西A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363506.65元的限额内对被告西安B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XXXX地块上建筑物整体折价、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上述第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637.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512元,共计6149.5元,由原告陕西A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37.5元,被告西安B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5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