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404民初776号 原告:陕西A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西安B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西安B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某合同》;2、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79385.04元;3、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79385.0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4、确认A公司对B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79385.04元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合同》,约定由A公司作为承包方对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乐园相关部分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开展施工作业,实际履行义务,目前涉案工程已经全部完工。A公司已将结算申请相关资料交付给B公司,但B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一直未予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A公司垫付大量资金。截止起诉之日,B公司仍欠付A公司工程款79385.04元。 被告B公司辩称:1、不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恒昌公司已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进度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2、双方目前尚未办理结算,A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9年2月1日,A公司(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某合同》一份,约定由A公司承建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乐园单体挤密桩范围外9-14墓坑回填区域素土挤密桩工程,工程内容为(静压沉管)素土挤密桩等,合同暂定总价134083.4元。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一、进度款:每月支付至乙方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二、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乙方在向甲方领取工程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经甲方确认的合法有效的10%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应由乙方开具或由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代开)。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且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三、1、(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相关的资料后,乙方可提出结算申请,工程结算完毕后甲方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7%,余结算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2、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向B公司呈报了结算资料,其中载明工程款为79384.82元。B公司出具的《进度款汇总表(非主体)》中载明: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乐园单体挤密桩范围外9-14墓坑回填区域素土挤密桩工程审核造价为79385.04元。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某合同》;《工程结算资料》;《进度款汇总表(非主体)》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A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根据B公司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向A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59485.53元,故B公司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现A公司主张解除案涉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根据B公司所举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工程的总价款为79385.04元,故A公司主张B公司支付工程款79384.82元及相应利息(以79384.8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的请求,具有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案涉工程仅为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乐园项目的基础工程,与整个建设工程无法分割折价、拍卖,故A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应在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乐园项目建筑物整体折价、拍卖中予以实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陕西A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B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某合同》。 二、被告西安B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A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9384.82元。 三、被告西安B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A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9384.8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给付之日止)。 四、原告陕西A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79384.82元的限额内对被告西安B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西安恒大文化旅游城乐园项目建筑物整体折价、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上述第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92.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814元,共计1706.5元,由被告西安B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