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

***立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财保96号 申请人:***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23)陕0103执保15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23)陕0103民初776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申请人***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