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329民初200号
原告:**,男,生于1995年10月18日,汉族,住麟游县。
被告:**,男,生于1991年3月14日,汉族,住澄城县。
被告:陕西昌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土门坊开元半岛5号楼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4KR1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建东街东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7857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昌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地地质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法院调解,被告支付了欠款,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