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民初1441号
原告: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龙湉,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原告代为垫付按揭贷款本息,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元(已减半),被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毛 龙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