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民督2号
申请人: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2023年4月18日,申请人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垫付按揭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该支付令现尚未向被申请人**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支付令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3)陕0703民督2号支付令自动失效。
本案申请费16元,由申请人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 龙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