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民初345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80年12月2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222616492H。
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江南西路银钩桥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1年12月5日,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南湖路米厂巷,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71********。
本院在审理**诉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被告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黄 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 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