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民督1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江南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生于1978年8月25日,汉族。
申请人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于2023年2月7日发出(2023)陕0703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3)陕0703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审 判 员 李 凡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