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民督1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江南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生于1978年8月25日,汉族。 申请人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于2023年2月7日发出(2023)陕0703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3)陕0703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审 判 员  李 凡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