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3)陕0703民督1号 申请人: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江南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生于1978年8月25日,汉族。 申请人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1年4月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申请人开发的君临汉江E座08层0801号房,被申请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南郑县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银行借款34万元,申请人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字。据统计2014年8月27日,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农行从申请人公司账户划扣资金共1笔2403.67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代为垫付的贷款2403.6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贷款2403.67元。 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凡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