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3)陕0703民督1号
申请人: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江南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生于1978年8月25日,汉族。
申请人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1年4月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申请人开发的君临汉江E座08层0801号房,被申请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南郑县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银行借款34万元,申请人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字。据统计2014年8月27日,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农行从申请人公司账户划扣资金共1笔2403.67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代为垫付的贷款2403.6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贷款2403.67元。
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凡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