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2836号 原告: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生于1983年8月2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大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 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