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聚源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勉县聚源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略阳县坤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益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725民初1378号
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和平路东。
法定代表人:朱新建,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某某,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被告:勉县聚源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和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陶军。
被告:陕西省略阳县坤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中学路县运司联建楼五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陶军。
被告:陕西益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和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65年10月,汉族。
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勉县聚源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略阳县坤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益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勉县聚源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略阳县坤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益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20元,减半收取28310元由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胡小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