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华厦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华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高桥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财保2号
申请人江苏华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高桥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华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高桥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琴梅
法官助理 王玲玲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