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606号
申请人:***,女,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花苑32幢208室房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位于扬中市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刘 嘉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移送执行表
申请人:***
住所地:扬中市企东小区**。
被申请人:***
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花苑******/p>
裁定制作部门
立案庭
保全裁定案号
(2020)1182民初2606号
承办人
***
移送执行日期
2021年1月15日
移送人
**
接收人
保全
内容
解除被申请人***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花苑32幢208室房产的冻结。
案 件
承办人
意 见
请执行局具体实施
庭长
意见
移送执行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审判庭和立案庭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