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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桥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606号 申请人:***,女,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花苑32幢208室房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位于扬中市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刘 嘉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移送执行表 申请人:*** 住所地:扬中市企东小区**。 被申请人:*** 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花苑******/p> 裁定制作部门 立案庭 保全裁定案号 (2020)1182民初2606号 承办人 *** 移送执行日期 2021年1月15日 移送人 ** 接收人 保全 内容 解除被申请人***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花苑32幢208室房产的冻结。 案 件 承办人 意 见 请执行局具体实施 庭长 意见 移送执行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审判庭和立案庭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