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江苏华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姚冰。
武汉云彤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华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鄂0192民初64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5163.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云彤科技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江苏华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扬中市支行营业部账号为46×××87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云彤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华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扬中市支行营业部账号为46×××87银行存款1545163.3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妮